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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群租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群租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群租房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群租房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住房租赁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以下为《天津市群租房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

《天津市群租房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群租房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住房租赁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以下为《天津市群租房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租房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住房租赁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租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租房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群租房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租房的监督管理。

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群租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群租房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群租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群租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三章 租赁与使用

第八条 群租房的租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群租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房屋使用要求;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群租房的租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一条 群租房的租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二)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消防设施、设备;

(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通风、采光、排水等设施;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保温、隔热、隔音等设施。

第十二条 群租房的租赁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群租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群租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群租房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群租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群租房的物业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群租房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指导;

(五)对群租房的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六)对群租房的租赁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群租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二)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备案的;

(三)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通风、采光、排水等设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保温、隔热、隔音等设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备案租赁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租赁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维修、保养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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